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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时间:2014-05-29 09:50:59   点击: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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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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