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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验公开信息

时间:2014-05-06 06:44:00   点击: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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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查验员服务范围及职责

第一条 负责机动车查验工作的必须是具有查验资格的查验员或协勤查验员。查验员应是具有查验资格的民警,协勤查验员应是具有查验资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品牌销售店(4S店)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查验员负责对进口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实行查验员双签字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协勤查验员负责除民警查验员工作职责之外的其它类型机动车的查验。
    第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协勤查验员负责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查验。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协勤查验员负责本市场二手车交易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查验。
    第六条 汽车品牌销售店(4S店)的协勤查验员负责销售的本品牌小、微型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查验。

二、机动车查验办理程序

三、机动车查验办理时限

按照就近检车、方便群众、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具备检测能力、资质齐全的安检机构,均可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严禁根据车辆类型指定安检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受验车辆手续齐备的,当天受理,当天办结,即机动车查验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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