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交警正风肃纪十条禁令
一、坚决禁止领导批条子、打招呼办理违规业务。严禁领导利用手中权力干涉正常业务的办理;坚决禁止领导违规撤销或删除交通违法记录或记分;坚决禁止机动车号牌领导审批发放,全部实行随机选号和自编自选,杜绝体外循环。
二、坚决禁止违规办证、上牌。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严禁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牌证;严禁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坚决禁止违规记分。坚决杜绝内外勾结买分、卖分,盗用他人驾驶证信息违规记分或其他违反记分管理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坚决杜绝给死人记分,给记分周期届满的驾驶证记分等违法记分的“变种”问题。
四、坚决禁止随意扣车、扣证。坚决杜绝不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号牌。
五、坚决禁止公路“三乱”。坚决杜绝收取运输企业或车队“年费”、“月费”或为运输企业或个人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行为。严禁罚款不开票、收“黑钱”等公路“三乱”行为。
六、坚决禁止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严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运输企业、车队、驾校、机动车销售商、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营利性经营活动。
七、坚决禁止随意分配驾驶人报名、考试指标。严格按照公安部相关标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八、坚决禁止机动车检测指定检测点。确保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安检机构均可办理业务。
九、坚决禁止指定机构对事故车辆物品进行损失评估。
十、坚决禁止审批非交警投资的考试场、线(实际道路考试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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